满意度评价整改措施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来源:机关先锋网 时间:2025年09月19日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2024年度市级机关单位高质量发展满意度评价情况反馈函》收悉。针对反馈的4条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方面意见建议、1项针对性意见,我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召开专题会议,逐条制定整改举措,压实整改责任,明确完成时限,推动整改落细落实,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具体整改情况反馈如下:

一、涉及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方面意见建议落实的具体举措

我局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重要指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若干规定》和省《负面清单》,持续深化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不断提升服务质效,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针对反馈的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方面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具体如下:

一是强化学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市局党委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若干规定》和省《负面清单》,第一时间传达学习中央和省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会议精神,传达通报今年以来中央、省、市为基层减负典型问题,研究部署2025年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结合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市局党委和各党支部通过理论中心组学习、读书班及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形式,系统研读了《习近平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论述摘编》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扎实组织开展各类研讨交流,持续夯实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思想之基。

二是改进文风会风,持续深化减负。我局持续落实基层减负中关于精简会议文件的相关要求,逐一对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精文减会及调研相关内容、党中央《若干规定》7部分21条规定和省《负面清单》10部分69条规定,对公文、会议、督查检查考核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全面梳理,深入对照查摆。严控会议数量、规模、开会时长进一步提倡合并会议尽量开视频会议;严控发文数量和印发范围,研究年度发文计划,严格履行发文减负一致性评估程序,杜绝重复发文、层层发文现象。今年以来,公文、会议、调研数量和2019年同期相比均减少75%以上。

三是加强基层帮扶,解决堵点难点。按照市委市政府服务经济发达镇的决策要求,我局主动联系结对乡镇,征求自然资源规划领域意见建议,开通经济发达镇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全周期跟踪服务,超前介入用地报批、土地供应等环节,保障重点项目顺利落地。同时组织各市(县)局、分局对地方街道、镇、村在耕地保护、不动产登记、规划许可、土地利用、矿产开发、林业管理等多个方面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对具体问题研究提出意见,有力推动解决目前,我局推出6项经济发达镇配套支持政策妥善解决15项基层反映诉求。

四是创新登记举措提升服务质量强化线上+线下登记服务,深化同市同标,实现各类高频业务线上办理全程网办跨省通办,提升线下一窗受理服务水平。深化开展涉企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不动产登记服务,不断推进登记系统高质量共享涉企完税凭证、竣工备案证明等电子材料,通过部门联动、数据互通,为企业提供三类首次登记零材料办理、高标准厂房分幢分层登记等服务举措。全面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抵押权的量化登记,重点做好保交楼”“保交房工作,采取对重点楼盘开辟绿色通道,提前介入服务,专人专班跟进等措施,陆续完成保交楼项目首次登记,顺利保障群众领取不动产登记证书累计共有73宗地38364套房屋办理了量化登记,今年以来共化解3登记难项目,成功解决800余套房屋办证问题

二、针对性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

针对反映对农村私房家庭内赠与转让导致的产权不清问题,要进行梳理登记、明确政策的意见建议,我局及时研究梳理相关政策法规,掌握具体诉求,并详细告知了办理流程材料清单。具体答复情况如下:

(一)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政策梳理情况

1、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管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五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款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锡政办发〔202179号文)文明确,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宅基地申请资格。各市(县)、区要充分利用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及农房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提的申请条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同时明确,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

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二)依法继承的材料;(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登记规程》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依法继承房屋的;因分户等原因分家析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出卖、互换、赠与房屋的;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意见建议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是以户为单位取得,遵循一户一宅的规定,转让须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受让人须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如以赠与、买卖等方式转让房屋,建议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宅基地管理规定,对相关转移行为涉及的身份主体等进行确认,然后当事人凭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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